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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务资质换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30 10: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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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劳务资质换证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劳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在资质换证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劳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范围,并严格履行资质换证相关程序。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劳务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企业资质等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 若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需额外增加至少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五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 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能力。
  • 第六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程视频记录履职情况,原始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6个月,并每日填写施工安全日志,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劳务企业应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考核标准及责任范围,并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劳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各类用工形式,确保所有人员接受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 资质换证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劳务企业在申请资质换证时,需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 第十一条资质换证申请材料应包括:

  •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近三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文件。
  •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第十三条劳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
  • 安全设备使用与维护。
  •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劳务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日常、专项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十七条对涉及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高风险环节,应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企业应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劳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