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3-0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管理,前期我厅制定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我厅已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现再次向各市州征求意见建议。请各市州于2026年3月12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至电子邮箱)。联系人:曾玮0731-88950060电子邮箱:jstjgc@126.com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2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第三条(监管责任)各地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属地人民政府已明确其他拆除工程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未明确拆除工程监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明确。第四条(资质要求) 拆除工程应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单位应与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工程合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实施监理。第五条(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拆除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均简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机关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备案证明文件应在拆除工程现场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取得备案证明文件的,不得组织拆除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我省小散工程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可不再另行申请备案。第六条(备案资料)拆除工程备案资料应包括:(1)拆除工程备案表(见附件);(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3)拆除工程合同;(4)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情况说明;(5)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6)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即《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7)涉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8)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拆除工程,应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结构图纸,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拆除范围和毗邻区域涉及保护建筑或需要保护的管线、绿化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作协调。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相关要求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拆除工程任务情况;(2)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3)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4)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对需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防坍塌、减振、控制飞散物、扬尘噪声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5)施工平面布置图;(6)有关围挡和警示标志设置、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安全及应急预案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2)建筑垃圾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3)建筑垃圾运往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4)建筑垃圾清理时间安排。第十条(专家论证)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单位应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专家管理系统”抽取专家组织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论证:(1)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2)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拆除工程。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凭证,并应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协议。第十二条(施工封闭要求)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第十三条(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文明施工要求) 拆除过程应当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现场必须配备洒水降尘设施,严格落实防尘降噪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第十五条(消防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十六条(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拆除工程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第十八条(监管执法)各级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章建筑拆除、集体土地征收拆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拆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月日。 附件:拆除工程备案表附件拆除工程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拆除规模描述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安全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施工单位名称 (公章)资质类别及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安全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监理单位名称 (公章)项目总监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开工时间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时间年 月 日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情况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编审情况及专家论证情况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编审情况 是否涉及爆破作业□涉及 □不涉及是否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涉及□不涉及受理人 受理时间年 月 日备案机关(印章) 年 月 日备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备案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