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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5-06-0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制度,我厅在2023年文件基础上修订形成《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市州2025年1月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市州组织所辖县市区住建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研究,于2025年6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志新0731-88950060电子邮箱:190630156@qq.com。附件: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6月6日附件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以及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保障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管廊、公园绿化、污水处理、供水、排水、城镇燃气、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第五条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质量监督项目的项目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统称为“项目考评主体”。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称为“企业考评主体”。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应考尽考、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管理,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实施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对相应施工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项目实行联合体承包的,联合体单位中排在首位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等,对当月在平台有“在建状态”的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评工作,每月25日前通过平台上传《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评分汇总表》(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月度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和对承建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当季在平台有“在建状态”的所有项目在项目月度自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季度末月25日前通过平台上传《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评分汇总表》。季度末月无“在建状态”的,当季可以不上传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季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见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所有项目自开工起至完工期间开展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当月在平台已上传企业监督检查结果的,企业检查结果等同当月项目自评结果,项目当月自评结果无需上传。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项目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时,按照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查工作,评查结果纳入项目考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可参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划分标准》(附件2),并结合施工重大工期节点、投资规模等划分不超过3个施工阶段。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在开工前通过平台提交施工阶段划分计划。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各施工阶段工程量完成30%左右时申请阶段性评查,通过平台提交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签署审核意见的《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查申请表》(附件3)。超过施工阶段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该施工阶段无评查结果。项目考评主体收到阶段性评查申请后,应及时查验申请材料及项目自评资料,对申报时间不合理、自评材料不完整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阶段性评查工作。第十四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等开展项目阶段性评查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书面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附件4),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平台并完成审核提交。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将阶段性评查现场检查结果录入平台后,结合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性评查至本次阶段性评查期间日常质量安全监督、项目月度自评、企业季度监督检查等情况,综合评定该项目本次阶段性评查结果。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为“优良”:(一)项目已按要求进行月度自评,企业已按要求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季度监督检查;(二)自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性评查至本次阶段性评查期间,未因项目质量安全隐患受到全面停工整改,未出现“单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质量隐患(附件5)共计两条及以上”情形;(三)现场检查等级为“优良”;[划分原则: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优良”等级划分原则:同时满足“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和“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市政工程参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优良”等级划分原则:同时满足“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和“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轨道交通工程“优良”等级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规定执行。](四)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或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和企业监督检查的;(二)自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性评查至本次阶段性评查期间,因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受到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出现2次及以上“单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质量隐患共计两条及以上”情形的;(三)现场检查等级为“不合格”的;[划分原则: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不合格”等级划分原则:出现“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情形之一的;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合格”等级分别按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规定执行。](四)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第十八条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第十九条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实行告知、认定程序。项目考评主体提交现场检查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建筑施工企业(附件6);建筑施工企业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陈述申辩;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认可,项目考评主体即可下发《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认定书》(附件7)。项目考评主体收到企业陈述申辩后应立即组织复核,复核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复核结果无误或有误纠正情况,应在收到陈述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项目考评主体书面反馈的阶段性评查申辩复核结果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述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阶段性评查结果。项目考评主体依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结果下发《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认定书》(附件7)。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下发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结果并完成审核提交。第二十条项目阶段性评查为“不合格”后,项目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非本市州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及时函告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本地区项目阶段性评查为“不合格”或收到其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函告后,1个月内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入湘企业承建项目出现阶段性评查“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平台自动归集结果每季度将项目阶段性评查“不合格”所属企业名单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市州、县市区项目阶段性评查结果开展符合性抽查。按全年所有市州全覆盖原则每季度随机抽取每个市州5至10个项目,其中每个市州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被抽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项目。抽查结果出现“不符合”的,由项目考评主体重新核定等级。抽查结果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评价。第二十二条项目完工且在平台调整为“竣工待验状态”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平台提交项目考评申请。第二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申请后,结合项目建设规模、阶段性评查结果、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日常监督等情况,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8)。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第二十四条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为“优良”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及以上或群体建筑工程造价1000万及以上(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工程造价统计),市政工程造价500万及以上;(二)项目各施工阶段均有阶段性评查结果,且阶段性评查结果均为“优良”;(三)未出现阶段性评查结果经上级符合性抽查为“不符合”的情形;(四)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通过平台提交项目考评相关材料的;(二)项目阶段性评查均未申请,或阶段性评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或仅有一个阶段性评查结果且为“不合格”的;(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的;(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第二十六条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可对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向项目考评主体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无异议,项目考评主体即可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9)。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陈述申辩后应当立即组织复核,复核确认结果有误的,予以纠正,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复核确认无误或有误纠正情况,应当在收到企业陈述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考评主体复核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述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项目考评结果。项目考评主体依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结果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9)。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结果并完成审核提交。第二十八条项目考评结果(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不合格项目名单)通过平台实时更新,同步公布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项目考评信息审核提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正考评信息的,经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公示后,项目考评主体负责修正。项目阶段性评查“不合格”和项目考评结果已通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的,不再修正影响考评等级的相关信息。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考评信息修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作不实或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质量职责,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每年年底前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应当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十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平台向企业考评主体提出企业考评申请。企业考评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近三年内(自安全生产许可证生效或延期之日起三年内,下同)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质量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奖惩情况;(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外省入湘企业原则上不参与企业考评。如有需要,可以通过平台向企业考评主体提出申请,考评结果将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查验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对企业自评结果组织现场核查,核查情况纳入企业考评。核查结果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个月内录入平台。第三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以企业自评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企业自评核查结果等工作情况,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企业自评结果核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平台实时更新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有效期为3年。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企业考评主体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无异议,企业考评主体即可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11)。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陈述申辩后应当立即组织复核,复核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复核确认无误或有误纠正情况,应当在收到企业陈述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对受委托市州实施的企业考评申辩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述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企业考评结果。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复核结果向本级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11)。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在下发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结果并完成审核提交。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一)按时按要求提交企业自评材料;(二)企业自评的核查结果等级为“基本合格”或“合格”;(三)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中考评优良项目的数量达到5个及以上且优良率(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优良”的数量与企业承建的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且有项目考评记录的项目数量之比)60%及以上;(四)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要求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二)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不合格率(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数量与企业承建的有考评记录的所有项目数量之比)超过10%或“不合格”个数超过5个的;(三)企业自评核查结果等级为“不合格”的;(四)企业近三年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起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已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第三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指导企业考评工作,对受委托市州实施的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开展符合性抽查,抽查比例不超过1%,抽查结果全省通报。第四十条已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企业考评主体调整该企业考评结果为“合格”;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企业考评主体调整该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企业考评主体调整该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良”。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四十二条对于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注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和资质动态核查;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予受理,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无企业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四十四条支持和鼓励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观摩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第四十五条经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如实报告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考评工作,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利用考评工作以权谋私。与考评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接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参与吃请等任何与考评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置。第四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纪委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地方保护、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第四十九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考评工作职责的地区,实施督办、通报、约谈、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发现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止。附件:1.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评分汇总表     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划分标准     3.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查申请表     4.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查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     5.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严重质量隐患清单     6.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查不合格告知书     7.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查不合格认定书     8.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9.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认定书     10.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11.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