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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湘建执罚决字〔2024〕59号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4-06-19

湘建执罚决字〔2024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万通人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天浩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中建总部国际一期第ABA单元20A-2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ETJEX1

                              

你单位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本机关于2024129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3号),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JZ安许证字〔2021005140)20,你单位于2024221日签收并于34日向本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3号),证明本机关于2024129日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JZ安许证字〔2021005140)20的行政处罚;

证据二: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于2024221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3号);

证据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归还申请,证明你单位于202434日向本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证据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复查),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即你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20245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十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JZ安许证字〔2021005140)暂扣期1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长暂扣期间,你单位若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十四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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