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的动态监管工作,旨在通过常态化、规范化的核查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二、监管对象与内容
(一)监管对象
1.企业资质:包括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个人资格:涵盖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师注册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监督机构:市、县两级具有监督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含消防)、安全监督机构。
(二)监管内容
1.企业资质方面:
企业资产、人员配备、技术装备、业绩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持续合规情况。2.个人资格方面:
执业资格、聘用单位、工作经历等个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监督机构方面:
监督力量配备:核查持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人数及监督任务匹配情况。监督履职质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及廉洁自律“十不准”公开承诺等情况。三、监管方式与程序
(一)核查方式
1.动态核查:
对县级监督机构的核查由市级监督机构组织开展,通过实地核查、评分、记分管理等方式进行。省级总站结合监督工作规范化交叉检查,对市级机构及部分县级机构进行抽查。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分两次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实施抽查检查,企业事项按5%、个人事项按3%比例随机抽取。以线上核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3.业绩核查:
企业或个人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B级以上要求,或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网站信息确认真实性。(二)核查时间
动态核查时间由省级总站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四、结果处理与责任追究
1.问题整改: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监督资格动态核查问题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2.记分管理:
监督人员履职情况与动态核查记分直接关联,实行累计记分制度。3.信息公开:
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抽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开。4.依法查处:
对虚假申报、倒卖资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五、保障措施
1.信息化支撑:推进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全程网办,完善审批系统量化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2.层级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3.廉政监督:严格执行拒收红包礼金、拒绝违规吃请等专项行动,强化廉洁自律承诺履行。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